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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2—2025年)

添加时间:2024-03-20

关于印发大理州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大政办发[2022]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家级有关单位:

《大理州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2-2025年)》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 年 9 月 26 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

大理州局保护环境举报电话_大理州环境保护局_大理州局保护环境工作总结

大理州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

(2022-2025)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完善大理州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强项、短板、优化布局、质量提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要求, [2022]52号),根据大理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总需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十九届四中全会,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次代表大会和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精神,统筹协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突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围绕长江经济带环境问题、“湖泊革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无废城市”建设等工作,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供给质量和经营水平提高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效率,促进污染减排和碳减排协同,推进引领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进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城市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显着提升,重点领域和领域补短板加快完善,形成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综合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控建立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和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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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任务

(三)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 推进城市污水管网全覆盖,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加快城中村、老城区、城乡结合部等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完善组织建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 加快老旧管网修复更新,因地制宜稳步推进雨污分流改造。 统筹优化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加快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和扩容,结合城市扩张和人口增长提前做好储备规划。 到2025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6万吨/日,新增改造污水收集管网110公里,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域基本消除城区,市县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域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全区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国家力争达到70%以上。 洱海流域城镇村庄生活污水基本实现应收尽收、就地处置,洱海流域污水处理厂已全面达到一级排放标准。 系统规划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优先将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保洁、车辆清洗、建筑施工、生态景观等领域。 到2025年,新建、改建、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达到3万吨/日。 市县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局、国家生态环境局、国家水务局等部门按分工负责的责任)

(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 构建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场所。 加强回收物回收、分类、处置设施建设。 加快云龙县、永平县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 协调宾川县、巍山县生活垃圾转运至大理市、祥云县焚烧发电。 进一步加大旅馆食堂等餐饮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力度,逐步开展居民小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规范有序开展已满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关闭工作,加快提升焚烧飞灰、渗滤液、浓缩液、垃圾填埋气、沼渣、沼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 到2025年,新增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1500吨/日,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1800吨/日,新增餐厨垃圾处理能力200吨/日,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1800吨/日,新增餐厨垃圾处理能力200吨/日,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200吨/日。垃圾资源利用率达到60%以上,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能力的65%以上。 洱海流域乡镇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收集处置。 (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局、国家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规范建筑垃圾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加强精细化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加快工业园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设施建设。 完善区域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广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机动车、退役光伏组件和风电叶片、废家电、废电池、废轮胎、废木制品、废纺织品、废塑料、废纸、废玻璃等废物分类利用、集中处置。 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固体废物回收,严格监督检查。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再生资源回收产业科学规划,加大再生资源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等各地可回收塑料废物的收集处理力度。传输、处理。 推动使用商务部一次性塑料制品回收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监督检查。 高起点、高标准推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 积极申报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到2025年,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能力显着提升,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新增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 (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商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局、国家生态环境局、国家住房城乡建设局、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危险废物处理处置。 支持专业收集、转运、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收集网点和储存设施,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储存试点,增强小微企业、各类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能力。开发区、科研机构、学校等妥善规划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重点加强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含砷废物等低价值、高环境风险废物的利用处置能力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确保垃圾得到安全处置。 规范工业、废弃物企业危险废物自用和处置,提高自用和处置设施能力和水平。 到2025年,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基本补齐,技术和运行水平显着提高。 (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生态环境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财政局、国家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规定负责职责分工)

(七)医疗废物处理处置。 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继续巩固县市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建设,将收集转运能力向农村延伸。 大力推进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扩容提质,加快大理州医疗废物处置系统升级项目建设,填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空白。 统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全州协同应急体系,保障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到2022年底,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 鼓励偏远乡镇卫生院对医疗废物暂存间进行升级改造,将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到暂存区,并全部应收。 (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生态环境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大理州环境保护局_大理州局保护环境工作总结_大理州局保护环境举报电话

(八)提高建设、运营、管理和治理水平。 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反公平竞争行为。 按照“不禁止、不禁止进入”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环境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市场运营活动。 政策制定部门在国家范围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不得设定不合理、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并依法查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行为。 推动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专业污染治理,积极申报和建设深入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园区。 积极申报生态环境导向的发展模式试点。 降低成本支持跨区域协同处置,落实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跨区域转运费用补贴相关政策,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效率的协同处置。 支持跨部门协同处置,重点推动城市污泥处置与垃圾焚烧、渗滤液与污水处理、焚烧渣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焚烧飞灰与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等有效衔接,等,增强协同治疗效果。 鼓励大型环保集团和专业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组成联合体,提供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 鼓励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 (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商务局、国家市场监管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生态环境局、国家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发改委发改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安全须知

(九)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局、国家生态环境局、国家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局、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联动,政府、银企联动,加强统计指标体系建设和结果应用,按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压实主体责任,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针对现状和不足,编制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2-2025年),报送2022年10月前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符合条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里的支持。 (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生态环境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财政局、国家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项目前期建设。 各县市要加强项目规划,做好优质项目储备。 动态调整更新,有序实施。 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加快落实审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许可、环评等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加大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力度,支持优先使用城市存量和低效土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按程序调整土地性质和用途。 要加大协调监管力度,尽快推动项目建设。 安排好时间节点,打好挂图,推动一批项目尽快实现效益。 (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生态环境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财政局、国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积极争取财政、税收、金融政策支持。 全面落实环境治理、环境服务、环保技术装备等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预算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 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筹集项目建设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稳步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基础设施领域。 飞行员。 充分利用省有关部门与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建立定期工作会商机制,积极争取省级对县市融资的联合支持统筹规划,强化信贷支持,创新融资模式。 加大信贷规模,支持融资模式创新; 优先对推动合作成效显着的县市签订发展金融支持合作协议,在考核激励、年度考核、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面给予额外支持。在资金安排上。 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在贷款条件、定价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政策并给予优惠支持,力争将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列入名单作为重点推广项目,积极向国家开发银行总行汇报,争取政策支持。 (各县市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局、国家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生态环境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发展银行大理州分行等各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价格收费制度。 围绕污染物种类、浓度等指标,探索建立不同行业差别化价格收费政策和动态调整机制,适当补偿环境基础设施运营成本,确保合理收益。 放开政府再生水价格管理权限,允许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低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 全面推行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科学确定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根据地区医疗机构特点、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成本,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机制。 收费标准可以合理确定,在符合竞争条件的情况下,收费标准可以由当地医疗机构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协商确定。 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缴纳的医疗废物处理费视为医疗费用,在调整医疗价格时给予合理补偿。 (县、市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生态环境局、国家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规定负责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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